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学校章程。学校章程中必须载明出资人及举办者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2、申办民办学校的申办人需在当地银行按办学规模存入专项办学资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并办理验资公证手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申办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办机构的资金来源和原始投入等进行评估验证,并将评估验证结论核准备案。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独立使用的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举办公参民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包括学杂费、行政事业收费等),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学场地和校舍。普通中小学校的占地面积和生均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下列标准:小学15亩,生均10平方米;普通初级中学20亩,生均13平方米;普通完全中学、高级中学30亩,生均15平方米。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整改。
民办学校 的教学用房一般应拥有自己的房地产权。租赁教学场所的,应当签有 公证部门认可的、 期限在连续 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举办小学和完全中学的房屋租期不得低于6年。
5、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建设部和教育部2002年4月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执行。
学校应按照办学层次做到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以及行政用房基本配套。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等各种专用的教室应基本齐全。
新审批的学校,其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当年教学需要,并制定出详细的添置计划。未按添置计划落实设施设备的,第二年将限制招生或不允许招生。
已经审批设立的学校,基本设置不达标的,必须制定出具体的完善计划报审批机关,在每年招生前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定,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当年招生。
6、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有基本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
7、民办普通中、小学轨制均应不少于2个班。
8、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改变隶属关系的,须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校址、性质、类别、层次等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9、申办民办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初级中学、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不具备以上 1至8条中任意一条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设立。
二、完善民办学校的重要内设机构
10、民办学校应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按学校章程和议事规则行使职权。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有 2/3以上的成员出席,每次开会应有会议记录,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有关章程的修改、学校的重大支出、非教育教学用款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校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1、民办学校应设置独立核算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