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页 【 浏览字号:
太原市迎泽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含委托代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及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件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各部门凭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驻中心部门由其在窗口工作的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委托代理部门将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放置在政务服务中心印章保管箱内并由其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0厘米的规格,格式为太原市迎泽区××局(办)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区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条 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区政务服务中心和效能投诉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九条 凡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务的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